沙特环境介质修复计划新实施条例取代退化及污染场地条例
2026年11月2日
2026年10月30日(回历1448年5月19日),《乌姆古拉报》(Umm Al-Qura) 公布了环境、水利和农业部部长关于环境修复的一项新决定。该决定批准了《环境介质修复计划编制、审批和实施规则实施条例》。决定编号为481576617,日期为回历1448年5月4日,自在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生效。
要点概述
环境、水利和农业部部长批准了一部新的实施条例,规范环境介质 (الأوساط البيئية) 修复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决定第二条规定,新条例取代回历1442年发布的退化及污染场地条例及其违规行为表。决定第三条规定,决定自在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生效,未提及任何过渡期。因此,凡业务活动与场地退化或污染相关的企业,均应依据新条例及时审查自身状况。
具体发布了什么?
决定第一条规定,按照决定所附文本批准该实施条例。从条例名称看,其规范三个阶段,即修复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本文所依据的仅为已公布的发布决定本身,不包括条例的具体条款。
因此,本文不涉及条例条款中所载义务的细节,因为我们查阅的决定页面并未载明条例正文。建议在依据其具体规定作出任何经营决策之前,查阅条例全文。
新条例取代了哪些规定?
决定第二条规定,新条例取代此前施行的两份文件。第一份是依据回历1442年8月9日第436146/1/1442号部长决定发布的《退化场地环境修复及污染场地治理实施条例》。第二份是依据回历1446年2月4日第15029156号部长决定发布的该条例违规行为及处罚表。
取代意味着,自决定生效之日起,该领域的法定依据为新条例。原违规行为表已由第二条明确纳入取代范围,按条文字面含义已不再是有效依据。发布决定未说明新条例是否包含替代的违规行为表,抑或该表将另行以单独决定发布。
与原条例相比,规范范围是否有变化?
读者会注意到,名称已由“退化场地修复及污染场地治理”改为“环境介质修复”。新名称还增加了编制、审批和实施等要素,将其明确作为条例规范的规则。
这一变化可能意味着规范范围或规范方式有所不同,但仅凭发布决定无法下定论。只有比较两部条例的条款、定义及各自的适用范围,才能准确判断变化的程度。
决定何时生效?
决定第三条规定,决定自在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生效。《乌姆古拉报》的决定页面显示公布日期为回历1448年5月19日,即2026年10月30日。
| 事项 | 日期 |
|---|---|
| 部长决定发布 | 回历1448年5月4日 |
| 在《乌姆古拉报》公布 | 回历1448年5月19日,即2026年10月30日 |
| 开始生效 | 自在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 |
决定未规定整改期限,也未明确其公布前已存在的计划或程序如何处理。条例条款本身可能包含过渡性规定,因此在认定所有情形均立即适用之前,须先加以核实。
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部长依据《环境法》(نظام البيئة) 第四十八条及法律赋予的权限发布该决定。《环境法》依据回历1441年11月19日第M/165号王室法令发布,新条例为该法的实施条例。
决定还援引了回历1445年5月14日第406号内阁决议,该决议批准了红海珊瑚礁和海龟保护总局 (المؤسسة العامة للمحافظة على الشعب المرجانية والسلاحف في البحر الأحمر) 的组织规章。发布决定未说明该组织规章对条例规定的影响,这可能与该机构在红海的职权有关。
为何重新审视违规行为及处罚?
决定还援引了回历1444年5月5日第32043号最高指令 (الأمر السامي)。该指令批准了内阁专家局 (هيئة الخبراء بمجلس الوزراء) 关于部分政府部门审查其法律法规的意见。审查范围包括与违规行为、处罚、罚款以及评估、征收和异议机制相关的法律、条例和决定,并就此提出必要的修订建议。
决定指出,环境、水利和农业部属于该审查涵盖的部门之一。这一依据与决定第二条将原违规行为及处罚表与旧条例一并取代的做法相一致。
哪些主体受该条例影响?
从名称看,该条例涉及所有负有编制、审批或实施环境介质修复计划义务的主体。实践中,这包括原条例所规范的、其活动与场地退化或污染相关的企业和个人。至于义务主体的准确范围,则取决于新条例条款中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此事同样关系到负责跟进企业对主管环境部门所负义务的法务和合规部门,也关系到为义务企业编制此类计划或监督其实施的机构。
决定发布前已存在的计划和违规如何处理?
发布决定未涉及依据原条例已获批准或正在实施的修复计划的地位,也未涉及在原违规行为表施行期间发现但尚未作出最终决定的违规行为。
这些问题需结合条例全文及法律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则,逐案研究。我们认为,企业在核实适用于自身情况的规定之前,不应假定原有状态继续有效或已经终止。
现在应当采取的措施
首先,建议从官方渠道获取新条例全文,并仔细研读其定义和适用范围。随后将其义务与原条例的义务进行比较,以确定计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方面的变化。
其次,建议梳理企业内部已有或可能需要制定修复计划的场地和活动。随后审查已获批准或正在编制的计划,核实其是否符合新规定。
第三,建议审查依据原违规行为表作出的任何现有违规认定或程序。违规行为表被取代可能影响此类程序的处理方式,这一问题值得针对具体个案出具法律意见。
最后,建议更新内部环境合规政策,将所有援引原条例之处修改为援引新条例。同时宜关注主管部门可能发布的与该条例相关的指南或实施范本。
常见问题
原条例是否仍然有效?
决定第二条规定,新条例取代回历1442年发布的原条例。因此,自决定在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新条例成为适用依据。
原违规行为及处罚表是否已废止?
决定第二条涵盖了依据回历1446年2月4日第15029156号部长决定发布的违规行为及处罚表。发布决定未说明替代表的细节,因此须查阅条例全文。
是否有整改期限?
发布决定未提及任何期限,第三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条例条款可能包含过渡性规定,但在查阅其正文之前无法确定。
“环境介质”指什么?
发布决定未对该术语作出定义,其定义很可能载于条例条款本身或《环境法》中。建议在判断企业活动是否受该条例约束时,以法定定义为准。
如贵企业须执行修复计划,或存在依据原违规行为表认定的未决违规事项,我们乐意与您共同审查相关情况。欢迎了解我们的治理与合规服务,或与我们的专业团队预约会面。
官方来源为刊登于《乌姆古拉报》的环境、水利和农业部部长决定。
本文仅供一般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