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合同价格调整:企业何时有权提出索赔?
2026年10月1日
材料和服务价格上涨可能影响政府合同的履约成本及盈利能力。然而,并非所有涨价都会自动产生获得补偿的权利;价格调整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和程序。
《乌姆古拉公报》(Umm Al-Qura)于2026年9月25日公布了对《政府招标与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13)条的修订。该条规定了合同价格的上调或下调。
申请价格调整的条件
除约定利润率合同外,在法定情形下,如投标提交后材料、服务或合同项目的价格发生变化,且导致合同总成本上涨超过3%,承包方可申请调整价格。如变化涉及关税、规费或税款,则按变化金额予以补偿,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承包方须证明其实际承担了上涨费用;该变化不得发生在规定的履约期限届满之后;且承包方承担上涨费用不得系因其自身延误所致,除非其能证明延误是由其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
按时提交索赔
索赔须附证明文件,并在工程最终验收前提交给咨询方;如无咨询方,则直接提交给政府机构。主要证明文件包括:投标时的价格证明、履约时的实际成本,以及价格变化对合同总成本的影响。
价格调整同样适用于价格下降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的规则,差额可从承包方处扣除。
因此,企业应尽早记录履约成本并审查索赔条件;完整的索赔文件和按时提交是维护其财务权益的关键。
Alhal Almutkan 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法律咨询与公证)
来源:经修订的第(113)条官方文本——《乌姆古拉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