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基金组织条例》对大学与投资者意味着什么
2026年10月17日
官方公报《乌姆古拉报》(Umm Al-Qura)于伊斯兰历1448年5月(Jumada al-Awwal)5日,即公历2026年10月16日,在“规章与法规”栏目公布了《高等教育基金组织条例》(تنظيم صندوق التعليم العالي)。条例赋予该基金公法人资格及财务和行政独立性,并授权其投资大学和学院的资金、运营其设施和设立公司。第十六条规定,条例自在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施行。
要点概述
基金是独立实体,在组织上隶属于教育大臣,总部设在利雅得。基金可以管理高等教育机构的投资,经与相关机构协商一致后运营其设施,还可以设立公司、开展合作,并接受对其宗教捐产(Waqf)的管理权。依照第十五条,基金工作人员适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
高等教育基金是什么?其法律性质如何?
第二条规定,基金具有公法人资格,享有财务和行政独立性,在组织上隶属于教育大臣。同条规定基金总部设在利雅得,并允许其在需要时于王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第一条将高等教育机构定义为王国境内依法有权提供高中后教育的大学或学院。这一定义的意义在于,它界定了基金为哪些机构服务、管理哪些机构的资金和资产。
设立基金的目标是什么?
第三条规定,基金旨在使高等教育机构的资金来源多元化,完善其融资机制,并增加其自有资源。基金还负责投资这些机构的资金和资产、管理其投资,并依照条例规定支持和发展其项目。
同条将上述目标与实现这些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相挂钩,以增强其履行职能的能力,满足发展需要。由此可见,基金的职能首先是财务和投资性质的,而非学术或教学性质的。
基金在投资和设立公司方面有哪些职权?
第四条授权基金开展各类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可依照相关规则取得资产和不动产,并通过出售或抵押等方式处分这些资产。
同条第八款允许基金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在王国境内设立公司和特殊目的实体,也允许其依照既定法定程序参股现有公司、持有股份或权益。
依照第四条第七款,基金可就其服务和工作按理事会的决定收取费用。依照同条第十三款,基金还可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财务、经济和技术咨询服务及培训。
基金如何处理与大学、学院及其资金的关系?
第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管理高等教育机构的投资、资产和资金,须与相关机构协商一致。运营这些机构的设施同样适用这一规定,无论由基金单独运营还是与他人共同运营。
第十一条规定,每所高等教育机构在基金内设有专门账户,用于记录其资产投资收益。该账户资金用于满足该机构自身的需求和开支。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理事会负责接受对专门捐助给高等教育机构、并委托其管理的宗教捐产的管理权(النظارة),并依照相关既定程序办理。
基金由谁管理?其决议如何作出?
第五条规定设立理事会,由教育大臣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大学事务委员会秘书长,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和技术与职业培训总局的代表。理事会成员还包括三名高等教育机构代表、两名具有专业经验的人士以及首席执行官。高等教育机构代表和专业人士由首相(رئيس مجلس الوزراء)以命令任命,任期三年,可连任一次。
依照第七条,理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出席者中须包括主席或副主席。决议以出席成员的多数票通过;票数相等时,会议主持人所投一方占优。成员不得弃权,缺席时也不得委托其他成员代为投票。
同条允许通过技术手段远程召开会议和表决,也允许以传签方式作出决议,但须全体成员参与表决,并在随后的第一次会议上提交理事会。
第八条规定,首席执行官由理事会决议任免,负责管理基金事务。其职责包括在理事会批准后签署协议和合同,并代表基金参与诉讼及与政府机构往来。
基金的财务来源有哪些?如何接受监督?
第十条列明了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高等教育机构通过合理规范学生津贴所节余的款项,以及基金服务收费、投资收益、运营各机构设施和资产的收益,和经理事会接受的赠与、捐款、遗赠及宗教捐产收益。
第十一条要求基金在沙特中央银行开立账户存放资金,并允许其在王国境内任何持牌银行开立其他账户,依照其财务规章从中支付款项。
在监督方面,第十三条规定理事会应聘任一名或多名在王国持牌执业的外部审计师。审计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须将副本提交审计总署(الديوان العام للمحاسبة),且不影响该署的法定职权。
条例对投资者及与基金签约的合作方意味着什么?
基金有权与他人开展合作、共同设立公司,并与他人共同运营高等教育机构的设施。依照第四条和第六条,这为企业和投资者在运营和投资项目上与基金签约提供了空间。
不过,条例规定了明确的审批程序,签约方在签署前宜加以核实。第六条将批准合作、协议和合同的权限赋予理事会,第八条规定由首席执行官在理事会批准后签署。
第六条末尾允许理事会将批准合作和合同以及接受赠与的权限,授予其主席、部分成员或基金工作人员。因此,在与基金订立任何合同之前,须确认存在有效的批准决议或授权。
至于基金工作人员,第十五条规定其适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这意味着与基金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管辖,而不适用公务员制度。
条例规定了哪些期限和时间节点?
条例规定了若干期限和时间节点,用于规范基金的运作和对其的监督。下表列出各项规定及其所依据的条款。
| 事项 | 期限或时间 | 条款 |
|---|---|---|
| 条例生效 | 自在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 | 第十六条 |
| 理事会例会 | 每年至少三次 | 第七条 |
| 书面发出理事会会议通知 | 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七天 | 第七条 |
| 机构代表及专业人士的任期 | 三年,可连任一次 | 第五条 |
| 向首相提交年度报告 | 财政年度结束后九十天内 | 第十二条 |
| 向首相提交决算 | 财政年度结束后九十天内 | 第十四条 |
现在应当做什么
大学和学院可以梳理自身的资产、设施和宗教捐产,确定哪些可以与基金协商交由其管理或运营。由于条例要求管理机构资金和运营其设施须与该机构协商一致,宜尽早准备相关协议的条款。
有意与基金合作的投资者和企业,可以研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职权,明确可开展合作的领域。建议在签约前要求对方提供理事会批准该合同的证明或其作出的授权决议。
此外,应关注理事会依照第六条将要制定的财务和行政规章、支出规则及设施运营政策。这些文件将确定与基金往来的实务细节,而已公布的条例文本并未涵盖这些内容。
有意支持高等教育的捐产设立人和捐赠者,可以考虑将其宗教捐产的管理权委托给基金。宜审慎拟定捐产契据或捐赠文件,并符合相关既定程序。
常见问题
基金能否在未经大学同意的情况下管理其资金?
按照条文,这似乎不可行,因为第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管理投资和运营设施须与相关机构协商一致。这一要求使大学或学院在决定将哪些资金和设施交由基金管理方面保有主要作用。
私营企业能否与基金共同设立合资公司?
第四条第八款允许基金与他人共同在王国境内设立公司和特殊目的实体。但须依照第六条第十二款取得理事会批准,并遵循既定法定程序。
由谁代表基金出庭?
第八条第十三款规定,首席执行官代表基金参与王国境内外的诉讼,并与政府机构及其他机构往来。同款允许首席执行官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这一代表权。
条例何时开始施行?
第十六条规定,条例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已于伊斯兰历1448年5月(Jumada al-Awwal)5日,即公历2026年10月16日,刊登于《乌姆古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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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为《乌姆古拉报》《高等教育基金组织条例》页面。
本文仅供一般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